有关学生考试违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摘自《济宁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济院政字[2017]66号)。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Q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
(一)有旷课行为者: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时按实际开课计划计算。不按规定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二)考试违纪、作弊者: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管理,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教学实验场所管理规定者:
1.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等带离教学实验场所的,从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和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