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2-26 点击数:

济宁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一、欢迎海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济宁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捐赠资金。

二、基金会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利用捐赠资金和增值部分改善学校教学、科研设施,支持学科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资助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奖励优秀学科带头人,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等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三、捐资者可填写“认捐表”或签订“捐助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等。基金会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特别是定向捐赠)的意愿管理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监督及审查。

四、捐赠自愿,不分先后,捐款可分期、可累计。凡为本基金会捐资的,资金到位后均开具统一的财务收据。

五、凡为本基金会捐资的,经捐赠人同意,基金会将按以下方式鸣谢:

(一)单位捐资五万元及以上者,颁发证书,并在基金会陈列馆中悬挂荣誉纪念牌;

(二)个人捐资一万元及以上者,颁发证书,并在基金会陈列馆中悬挂荣誉纪念牌。

六、除资金外,也鼓励捐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助于济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物品,并按照折合金额进行鸣谢。

七、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凡提供信息者,本基金会赠纪念品以示感谢。

八、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为基金会募集资金者,本基金会将根据个人在募集资金中的贡献给予奖励。

九、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济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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