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3-30 点击数:

济宁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济宁学院第四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20183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二级单位改革、发展和建设,规范和指导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济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济院字〔2016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凡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系、部等),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40人的,建立全体教职工参与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运行规则、职责、职权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树立大局观念,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间的关系,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管理与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五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保证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及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党委、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会指导。

第二章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改革方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教职工考核聘任办法、奖励绩效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本单位经费管理使用的情况报告及有关教职工福利等的事项。

第九条 监督、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对单位行政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行政对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好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及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积极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凡是本单位在职在编的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单位的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被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为当然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工作积极肯干,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本单位的建设与发展,并能到起骨干作用;

(三)为人正直,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和客观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六条 符合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按教职工总数35%~40%的比例选举代表(推选出的代表人数应为单数)。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为主体,一般不得低于60%;高层次人才、女教职工代表、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补选或罢免。

第十八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二级教代会决议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本单位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作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五)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部分专家、教授、有关领导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有被选举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代表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其意见或建议不能列为提案。二级教代会可邀请本单位的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离退休人员、少数民族、民主党派代表及学生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设主任1人。一般应民主推选分工会主席为二级教代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涉及二级单位规划发展、教职工权益、福利等重大问题时,二级教代会主任列席或参加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可由若干个代表小组组成,各小组设组长1人。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和进行大会表决。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由同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在本单位党总支(党委、党支部)领导下,成立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单位党政办公室及各代表组组长等有关人员组成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按照二级教代会的职权,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单位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报单位党政联席会确定;

(二)做好大会所需文件、材料等准备工作;

(三)组织征集教职工合理化建议和提案;

(四)换届时做好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要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予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且又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相关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二级教代会确认。联席会成员分别由学校教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组组长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主任由代表选举产生。

(一)会议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代表按时出席会议,安排会议活动;

2.组织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文件;

3.征集代表提案,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落实大会执行组确定的其它工作。

(二)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行政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2.组织代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3.组织代表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4.规范、落实二级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应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巡视活动,认真督查代表提案、大会决议、建议的落实情况,做好资料归档工作。二级教代会闭幕后10天内,应将会议资料报送校工会存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工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负责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内容,并报本单位党总支(党委、党支部)和校工会、教代会批准;

(二)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开展活动,主持召开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

(三)受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单位行政要为二级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召开二级教代会前应书面请示校工会、教代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工会、教代会,修改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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